作者:admin 时间:2016-06-21 14:46:24 访问量:114
前往单位上班,但没从家里出发,出了车祸单位不肯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认为,伤者的目的是去上班,出了事应认定为工伤。
新洲某建筑公司在荆州公安县有一工程项目,2009年9月,刘某被聘为工程技术员前往公安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5月,刘某回汉办事后乘坐同事车辆返回公安县项目地途中遭遇车祸,住院一年多。当年底,新洲人社局认定刘某为工伤。
建筑公司不服,向新洲法院起诉,认为刘某出车祸时并非正常上下班途中,其一,请假超期两天,出事时处于旷工状态;其二,刘某是孝感人,应从孝感乘车到荆州,不应从武汉出发;其三,乘坐的车属于未年检的违章车。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通常情况下,上下班途中大多是在同一区域(城市)、经常性地从家到单位。此案*大争议在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基本宗旨是保护职工权利,对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采取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本案中,刘某的上班途中有一定特殊性,即经常居住地在武汉,而工作地在公安县,两者不在同一区域,与位于同一区域的上下班途中相比,空间距离不一样,但目的都一样,是为了履行职责。
随着城市建设、交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口的流动性增强,这种情形会越来越多,如果将其排除在上下班途中之外,将不利于保护受伤害职工权益。
因此,人社局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刘某受伤时属于旷工状态,建筑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而刘某乘坐非正常交通工具、属非正常上下班途中,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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