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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终身禁驾**案宣判分析

作者:admin 时间:2016-06-21 14:54:38 访问量:148

备受瞩目的山东终身禁驾**案宣判,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英林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591.87元。

今年5月4日23:50左右,出租车司机陈英林驾驶白色捷达出租车沿济南市天桥西副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官扎营中街路口时,遇到刘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穿天桥西副道,陈所驾出租车右前部与刘某自行车左侧中前部发生碰撞,将刘某撞倒在地,造成刘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5月1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严重颅脑受损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陈英林肇事后驾车逃逸,5日凌晨5点左右,迫于种种压力陈英林到天桥交警大队投案自首。8日天桥交警大队出具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陈的行为有违法过错,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按照今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做出了“吊销其驾驶证,不允许其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由此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山东省**肇事逃逸被终身禁驾的司机。

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18日向天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英林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刘某的家属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英林及陈英林所属的大正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484545.57元。

天桥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所诉属实,并且采纳了公诉机关所诉中提出的被告陈英林有自首情节和如是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向法医提供法医鉴定材料等证据的意见。对刘某的家属提出的要求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因无法律依据和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天桥法院以被告人陈英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陈英林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190591.87元,其中不含已经支付的3000元,大正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做出后陈英林及刘某家属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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