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时间:2016-06-24 17:36:50 访问量:121
近日,刘女士到我公司咨询,他的亲属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她想知道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羁押时间是多少?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长时间为37日。本案,建议刘女士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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