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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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制度

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8 18:02:59 访问量:103

 一、总则

1.1为加强律所日常管理,规范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结合本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工作人员,本所人员除应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二、日常行为准则

2.1 注重自身修养,维护本所形象;注意个人仪表,言行举止大方,文明得体,礼貌待人,遵守职业道德。

2.2 保持公共及个人办公区域干净、整洁。

2.3 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做出有损客户、同事及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2.4 律所办公区域内,不得从事与工作学习无关的行为。

2.5 接听电话应文明用语,并在必要时做好记录。

2.6对来访客户礼貌大方,热情周到,询问有无预约,积极联系被找人员,主动递送茶水,礼貌待客。

2.7 信函签收人应及时通知收件人或其他联系人。

2.8 爱护公物,杜绝公物私用,不得长时间占用或不合理使用公物,节约水电。

2.9 严格保守本所及其他员工的秘密。

2.10 员工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准则。

2.11违反以上日常行为准则的,本所负责人应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商议决定。

三、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3.1 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严禁私自收案收费。

3.2 收案前应主动告知客户通常法律风险及客户询问告知其关心的风险,不得承诺结果,并签署《风险告知书》,必要时应做好接待笔录。

3.3 收案前应严格审慎审查,避免利益冲突情形,个人无法判定的,应上报本所负责人或集体研究决定。

3.4 收案应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报律所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加盖公章。书面委托合同和顾问合同应与审批结果一致。

3.5 律所按规定收取税费,并向承办人出具财务票据。

3.6 未经律所审批盖章,不得以律所名义向他人、单位出具任何函件或提供法律文书。

3.7 收费应严格按照行业规定收取,不得过高或过低收费,不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8 其他应当遵守的收案收费要求。

3.9 违反收案收费制度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商议决定。

四、政治、业务学习和会议制度

4.1为不断提高律师及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本所实行定期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4.2 政治学习内容为爱国主义、时事政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等,业务学习内容为执业法律法规及技能等。

4.3 定期学习时间为每周周五下午(冬季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30-6:30),学习的内容、方式由律所学习研讨部组织安排,律所全体人员均应参加。

4.4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应按其

通知的参会对象、时间、方式等要求参加。

4.5 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应当积极、认真,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的规定参与讨论、发言,提交书面心得体会材料。

4.6 律所设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簿,全面记载学习情况,各律师应认真做好笔记,特殊情况,应及时安排补学。

4.7 律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一般在每月*后一个星期的周六上午举行,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会议主题有负责人在举行会议前另行通知。会议的主要内容为:汇报一月以来收案情况、结案情况、在律所管理和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及下个月的工作安排、设想等。

4.8 律所全体会议有推选的负责人主持召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均有发言权,一般事项有全体人员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重大事项由全体工作人员推选的代表和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

4.9 律所全体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记录。

4.10 因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须报主任或会议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4.11 多次违反学习制度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商议决定。

五、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5.1 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行政人员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等必备手续,未经主任允许、保管人不得带离律所。

5.2 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等信息,并附注时间以备查。

5.3 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5.1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5.4 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务、行政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5.5 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5.6 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5.7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商议决定。

六、财务管理制度

6.1 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准确界定成本和收益,依法纳税。

6.2 财务工作有会计和出纳负责,各司其责,相互监督。财务负责人应在每月5号前向管委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解释或整改。

6.3 公共支出包括开办费用、房屋租赁费用、注册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费用、税收、聘用人员费用、招待费、福利费、业务宣传推广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6.4 所有收入均须入账,向付款义务人出具正式票据,并载明付款方式。本所不认可其他任何收款行为。

6.5 承办律师将收费票据交付客户的,应保证在当月月底前收款到账,否则,应将票据收回缴销,未收回缴销的由该律师垫款到账。

6.6 财务人员应保证每月10号前发放上月工资,如有个人欠款应予扣除。

6.7 财务人员应在指定时间或见票当日办理公共支出及费用报销。

6.8 个人借款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6.9 其他应当遵守的财务制度。

6.10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商议决定。

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7.1 承办律师应在收到结案法律文书或发生结案事由后30日内完成结案归档工作,坚持一案一归档。

7.2 结案时,承办律师应按照要求整理案件材料,证据原件应归还当事人,并按要求进行装订,不符合要的,应退回重新整理。

7.3 归档卷宗由业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内勤统一存放保管,并按照年度和类别分别编号,填写索引,做到整齐有序,条目清晰,查找方便。

7.4 归档卷宗不得外借,本所人员借用的,应经律所负责人批准。

7.5 归档卷宗有押金的,内勤应在归档后30日内为承办律师办理退押金手续。

7.6其他应当遵守的业务档案管理要求。

7.7违反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商议决定。

八、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制度

为敦促本所律师能严格认真办案,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强化本所律师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特针对本所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相关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8.1本所设立律师责任赔偿基金,作为被委托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责任赔偿的资金保障,该款专款专用。

8.2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确系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并给委托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经本所合伙人会议查实,由本所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先予退还代理费,后据情予以适当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进行处理。

8.3本所律师因执业活动被委托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的,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定应承担责任后的十五日内由本所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

8.4本所赔偿后,依据有关规定,将对负有责任的律师予以追偿。

8.5本所律师整体投保律师职业保险,以确保本制度的实施,防范和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和维护本所的声誉。

九、奖励与惩戒制度

9.1 根据《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评优奖励办法》,对“明治模拟法庭比赛”、“明治**案例”、“明治**代理词”、“明治**辩护词”“明治拓展能手”、“明治年度**律师”、“明治年度**中共党员”等奖项组织评选并发放奖励。

9.2 根据《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奖惩办法》,对其他**个人和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对违反制度和合伙人商议决议的人员予以惩戒。

十、本律所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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